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77897号“维意定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3574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12月27日第186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51374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7日第184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65335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467521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62458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55895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