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9979号“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10441号“天”商标、第16883406号“天记”商标、第24271667A号“天氏”商标、第24481702号“天标”商标、第1253270号“天天”商标、第1382023号“天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未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天”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各自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