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9942号“虎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0310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
申请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9942号“虎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0310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