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土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35527号“土味十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48269号“土味十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拥有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在使用经营中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达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土味十足”仅由网络流行词汇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