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07805号“知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25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是申请人子公司,现已要求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撤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包装设计;室内设计;互联网安全咨询;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5230号商标、第354267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冲突。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申请撤回公告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撤回注册申请已被核准,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包装设计;室内设计;互联网安全咨询;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包装设计;室内设计;互联网安全咨询;平面美术设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测量;化妆品研究;化学研究和分析;化学研究服务;临床试验;提供天气信息;化妆品检测;化学品检测;服装设计;珠宝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