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拉泽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英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0日对第38441767号“readinga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复制、模仿申请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已经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Reading A-Z”(RAZ)商标和商品名称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损害了申请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
2、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档案页;
3、“RAZ”、“海尼曼”、“小达人点读笔”、“牛津树”等品牌介绍;
4、汪培珽介绍;
5、授权书;
6、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公众号资料;
7、申请人“ReadingA-Z”品牌获得荣誉;
8、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9、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恶意的证据;
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卡片”等商品上,于2020年9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
2、被申请人在第9、16、25、28、35、40、41、42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90余件商标,包括 “RAZ”、“READING A-Z”、“RAZ-KIDS” 等多件围绕申请人“ReadingA-Z”、“RAZ”进行注册的商标,还包括“牛津阅读树”、“海尼曼单词”、“小达人随身听”、“汪培珽”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3、6、7等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ReadingA-Z”(简称RAZ)商标在分级阅读产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ReadingA-Z”(简称RAZ)商标应有所知晓。争议商标“readingaz”与申请人商标“ReadingA-Z”字母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卡片;印刷品;书籍”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分级阅读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ReadingA-Z”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书籍”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ReadingA-Z”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经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readingaz”与申请人商标字母组成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申请人“ReadingA-Z”商标申请了多件商标。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了“牛津阅读树”、“海尼曼单词”、“小达人随身听”、“汪培珽”等与他人阅读领域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损害了申请人商品名称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