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20422号“JOYRABB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OYRABBIT 61420422

阅读:147043 2024-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喜雅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0日对第61420422号“JOYRABB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9438号“J…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喜雅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0日对第61420422号“JOYRABB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9438号“JOY”商标、第263438号“快乐 JOY”商标、第15836288号“JOYFU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情形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JOY”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更增强了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文书;

  2、有关申请人介绍;

  3、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协议及中文摘译;

  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部分商标注册情况;

  5、互联网上关于迪奥公司JOY系列香水;

  6、第G687422、1632320商标信息;

  7、实体店铺照片;

  8、上的路威酩轩上海主体信息;

  9、商品进口相关凭证;

  10、产品合格备案凭证;

  11、交易凭证;

  12、送货清单、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有独特的含义,已经在洗衣液相关产品上进行了广泛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JOY”为固有词汇,独创性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指向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差异明显,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加不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不构成已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没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截图;抖音账号截图;深圳地铁站的视频广告图片;与本案相关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列举的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被申请人仍然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大师香氛”、“香水级洗衣”、“高定香氛”等误导性词汇,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或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知名度。

  申请人质证证据: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JOY系列香水介绍及消费者评价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洗衣浸泡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2年6月21日至2032年6月20日。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为“JOYRABBI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浸泡剂;洗衣剂;家用漂白剂(脱色剂);洗衣粉;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精油;肥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洗衣浸泡剂;洗衣剂;家用漂白剂(脱色剂);洗衣粉;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污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厕所清洗剂;去油剂;洗洁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去污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厕所清洗剂;去油剂;洗洁精”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洗衣浸泡剂”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洗衣浸泡剂;洗衣剂;家用漂白剂(脱色剂);洗衣粉;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1420422号“JOYRABB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OYRABBIT 614204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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