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宾利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众协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0日对第53428522号“BENTTL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BENTLEY”、“宾利”和“B及图”商标在全球及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且早已成为奢华生活代表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085440号“BENT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62360号“BENT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摹仿。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其他知名第三方国际品牌,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难为正当,争议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宾利”词条及新浪网介绍;
2、《画解宾利》;
3、2015年习近平主席访英报道;
4、宾利品牌排行榜的报道;
5、宾利进入中国及早期车展报道;
6、经销商和售后维修中心信息;
7、审计报告、年报/半年报告;
8、销售量媒体报道;
9、发票、接车单、取货单、划款单据及发票摘录;
10、车型报价;
11、参加部分车展的媒体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2年9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12类“领结;汽车”等商品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BENTTLLY”,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子;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已构成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