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49818号“TiF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iFi及图 69549818

阅读:122324 2024-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钛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49818号“TiF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5437号“TIFI”商标、第7028167号“缇菲 TiFii”商标、第4249333号“兆南集团 …

  申请人:钛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49818号“TiF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5437号“TIFI”商标、第7028167号“缇菲 TiFii”商标、第4249333号“兆南集团 ZHAONA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拥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交易记录截图、国内网站内TiFi相关信息、网页搜素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金融管理、金融服务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服务、金融管理、电子转账、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资金转账、货币交易、借助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银行(互联网银行)、手机银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外文“TiFi”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金融信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担保、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金融信托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9549818号“TiF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iFi及图 695498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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