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梵尼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2157号“梵尼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88166号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和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