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槐花井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73517号“望远自从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来,具有丰富的含义,蕴含了申请人的美好愿景,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非是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二、凭借申请人大量持续的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很强的指向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望远自从容”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