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RNERMAN PRODUCTIONS, LLC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7256号“SUSHI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957570号“苏饰 SuShi及图”商标、第15131875号“苏仕 SUSHI”商标、第16600277号“素适 SUSHI”商标、第21236468号“速式 Sushi”商标、第20578609号“素实 SUSHI”商标、第24159567号“素释 Sushi”商标、第23661804号“宿仕 SUSHI”商标、第25703382号“宿仕 SUSHI”商标、第24118545号“苏诗 SUSHI”商标、第28897373号“宿释 SUSHI”商标、第28329558号“宿适 SUSHI”商标、第26065673号“素世 SUSHI”商标、第63716719号“素适 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其中,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将对其余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上述引证商标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十三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十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十三均含文字“SUSHI”,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十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三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