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胡继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枫
异议人胡继红对被异议人石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275057号“益燕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燕堂”指定使用于第16类“包装袋用纸;餐巾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37869号“益禾堂 原沏茗作鲜饮茶番 MILK&TEA及图”、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63646号“益禾堂”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硬纸管;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75057号“益燕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