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坤信智财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海西宏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89327号“宏博机械H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650号决定,于2023年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缫丝机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纺织工业用机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初步调查,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被申请人相关产业的网页中无复审商标相关使用与宣传资料。复审商标被长期搁置,不能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对商标注册资源的浪费。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百度搜索结果、爱采购平台关于鸿博机械的相关商品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纺织品配件商品订购合同及发票;2、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质证,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缫丝机械、纺织工业用机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6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青岛华尊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其复审商标品牌的喷水织机配件商品,并有相对应的纺织专用设备商品的发票予以佐证。同时结合证据2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印证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纺织专用设备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纺织专用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缫丝机械、纺织工业用机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纺织专用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