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御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51452号“御香园 YU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93335号“新御香满园及图”商标、第11406118号“御香源及图”商标、第12552638号“御香缘及图”商标、第15358190号“御香亭及图”商标、第50283221号“御香屋 THE HOUSE OF MIEN及图”商标、第1282420号“御香苑”商标、第6375733号“御香苑 ROYAL FIELD及图”商标、第14006555号图形商标、第11722606号“和老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九权利人已注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文字“御香”,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八至九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