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506027号“BRAID Spectra P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RAID Spectra PE 43506027

阅读:130317 2024-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宁拓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2日对第43506027号“BRAID Spectra 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09422号“Spectra”商标、第992…

  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宁拓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2日对第43506027号“BRAID Spectra 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09422号“Spectra”商标、第992418号“SPECTRA”商标、第25884199号“SPECTR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SPECTRA”商标在纤维、鱼线和渔网等相关领域的强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引证商标相关信息;

  2、在先案例及相关司法判决;

  3、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4、申请人简介及在中国发展历史、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

  5、百度百科、亚马逊网站、申请人官网对SPECTRA纤维的鱼线产品介绍;

  6、宣传手册;

  7、相关文章、微博、期刊媒体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相关报道;

  8、相关判决、裁定;

  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线等商品和第22类聚乙稀纤维(纺织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聚乙稀纤维(纺织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中的英文“BRAID”有“编织、编织物”之意,“PE”为“聚乙烯”的英文缩写,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Spectra”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整体未产生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线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鱼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构成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3506027号“BRAID Spectra P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RAID Spectra PE 435060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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