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升强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80402号“尚品嘉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707998号、第35200285号、第14462488号、第46180287号、第4215510号、第69708014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比较,或完整包含或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