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宝记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启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39947号“炊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64836号“炊水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并非粤语中的“吹牛、聊天”含义。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另外,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7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炊水”,该标志粤语含义可为“吹牛、聊天”,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