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48027号“中农谷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农谷艳 53748027

阅读:105608 2024-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本家田农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0日对第53748027号“中农谷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法人周飞系申请人出资设立的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由于该员工违反公司纪…

  申请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本家田农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0日对第53748027号“中农谷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法人周飞系申请人出资设立的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由于该员工违反公司纪律,于2020年4月被公司辞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8501号“中农CNAMPG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其中不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及他人在先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周飞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险缴纳情况、辞退决定书、申请人所获荣誉等打印页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9月6日第185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2月20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幼虫剂;除草剂;灭蝇剂;土壤消毒制剂;杀害虫制剂;杀螨剂;农业用杀菌剂;杀虫剂”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1999年3月1日申请,于200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害虫剂;灭干朽真菌制剂;灭微生物剂;杀昆虫剂;灭鼠剂;驱昆虫剂;驱昆虫药;灭幼虫剂;除莠剂;除草剂;鼠药;灭蝇剂;治小麦枯萎病(黑穗病)的化学制剂;小麦黑穗病化学处理剂;治菊蚜用化学制剂;除虫菊粉;治藤蔓病化学药剂;杀寄生虫剂”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5月6日。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1、5共两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其中的“中农克罗纳”等“中农”系列商标12件、“奥洲农夫奔富商社”等包含“奔富”文字的系列商标3件,还有“海尼根”、“拜仁阿罗津”、“拜仁莎阔丹”、“日农久保田”等多件商标与国际知名公司的商标或字号相同或相近。且,被申请人第52880460号“迪桑特”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农谷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中农”,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幼虫剂;除草剂;灭蝇剂;土壤消毒制剂;杀害虫制剂;杀螨剂;农业用杀菌剂;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审理。

  四、根据申请人所交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申请人及其“中农”系列商标在农资行业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1、5共两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其中的“中农克罗纳”等“中农”系列商标12件、“奥洲农夫奔富商社”等包含“奔富”文字的系列商标3件,还有“海尼根”、“拜仁阿罗津”、“拜仁莎阔丹”、“日农久保田”等多件商标与国际知名公司的商标或字号相同或相近。且,被申请人第52880460号“迪桑特”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现已生效。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对上述注册商标的意图或合理来源作出解释。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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