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季万娟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44264号“燕然草堂 YANRANCAO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47727号“燕然舍”商标、第20753968号“燕然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处于注销状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经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亦未对该商标权利进行处分。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燕然草堂 YANRANCAOTANG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