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超越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3日对第34710748号“崽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难谓善意。原注册人转让争议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指代小孩子,其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另有一种“小混混”的含义,指流浪于社会上的十六、十七岁左右的青少年,经常以在校学生为侵害对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的档案信息;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工商信息及商标注册列表、被抄袭品牌介绍;3、其他案件的行政裁定及法院判决;4、关于“崽崽”及“小混混”的含义解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创的应用软件名称,其注册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对象等特点,亦不具有欺骗性和不良影响。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注册“抖音仔仔”商标具有恶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授权书、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崽崽”的解释、“抖音仔仔”及其公司的相关介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仍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北京视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现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德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崽崽”是对“小孩子”或“小动物”的称呼,突出一个特点是“小和幼”的意思,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争议商标系其一款社交软件的名称,若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等特点,可以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并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注册“抖音仔仔”商标具有恶意的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