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书天堂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7455号“理想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8020号商标、第22761148号商标、第21903436号商标、第5960119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不再构成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宠物饲养、动物寄养、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