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百客美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8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702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梳”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化妆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梳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梳商品上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产品发明专利文件;2、外观设计专利文件;3、产品对应型号YS-101、YS-102产品照片;4、上海发增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公证证明书中英文对照;5、各地经销商签署代理合同及对应销售发票;6、包含复审商标型号产品的销售发票;7、淘宝搜索“ys尖尾梳”截图;8、淘宝店铺销售及评价记录;9、第15届亚洲发型师节宣传资料;10、英国伦敦国际沙龙展会现场照片;11、西班牙展会照片;12、外观专利文件及无效决定;13、商标侵权取证公证书;14、(2022)豫0703知民初544号复审商标侵权诉讼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对复审商标标识有实质性的使用与体现,复审商标仅仅是设计在手柄处的花纹,消费者很难联想到是商品商标,几乎没有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使用的商标明确指向另一件第4922424号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梳、化妆用具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梳”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其国内授权经销商为上海发增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其产品型号为YS-101、YS-102的梳子产品上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显示梳子产品型号的发票(证据6)、淘宝店铺销售及评价记录(证据8)、第15届亚洲发型师节宣传材料(证据9)等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梳子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梳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