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潜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30687号“横汽双冷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三轮摩托车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机车企业,整个生产基地具体包括:综合性冲压、焊接、烤漆、车架、蓬头、成车生产车间,其中就包括了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产品,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其独特的实际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欺骗性,也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横汽双冷王”是在注册商标“横汽”和“双冷王”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组合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宣传证据、广告证明、商标注册证据、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双冷”,使用在防冻剂等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案情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