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43188号“行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戏器具出租”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申请商标4102、4105(二)群组上的七项服务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第6602298号“行者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22347号“行者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65983号“行者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36151号“行者书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559038号“韵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750867号“行者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768846号“行者•AI XINGZHE.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751905号“行者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580934号“行者地图ROVER‘S M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433598号“行者营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戏器具出租”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剩“组织电子竞技比赛;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电子竞技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七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八、九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