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ISS ME OIY 50161736

阅读:80772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周岳璇 委托代理人:广州择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株式会社伊势半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梦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岳璇、株式会社伊势半对被异议人香港梦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东妍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1…

  异议人一:周岳璇

  委托代理人:广州择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株式会社伊势半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梦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岳璇、株式会社伊势半对被异议人香港梦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东妍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161736号“KISS ME OI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SS ME OI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02449号“KISS ME PONY”商标、第28882028号“KISSMEPON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洗洁精、指甲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542号、第99499号“KISSM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牙膏、牙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沐浴露、清洁制剂、洗发液、牙齿清洁制剂、牙粉、洗面奶、洗洁精”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61736号“KISS ME OI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ISS ME OIY 501617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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