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格兰雅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芜湖格兰雅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766850号“赛格遇SAIGE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格遇SAIGEY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液;清洁制剂;香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67181号“赛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鞋油;磨光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66850号“赛格遇SAIGEY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