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摩洛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03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4379号商标、第16451274号商标、第33078434号商标、第42697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