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学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89045号“五顺斋 顺 清真烤鸭 WU SHUN ZHAI SINCE·191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0142号商标、第11107234号商标、第41070088号商标、第38904184号商标、第56877281号商标、第568703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五顺斋”,“清真”与“烤鸭”组成的清真烤鸭,在组合里仅代表的是烤鸭风味,并不是宗教用语,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商标中仅起到标注的作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部分服务上,并未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五顺斋”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是申请人品牌的延续,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列表、作品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门店图片、所获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3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烤鸭”,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且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清真”属于宗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