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74582号“椰世缘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椰世缘及图 50874582

阅读:32720 2024-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项桂强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0874582号“椰世缘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项桂强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0874582号“椰世缘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8937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二的摹仿和抄袭,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荣誉证书;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产品销售情况;在先案例;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摹仿知名品牌商品及包装的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7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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