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西尔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大宽精工紧固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对第44196822号“西斯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42822304号“西斯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从业者,且地理位置接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具有其他关系人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我国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的百度推广协议及相关信息;2、产品送货单、发票;3、产品检测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1月15日该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3年2月28日刊登《注册公告》,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防水圈、非金属软管、包装用棉绒(堵缝)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17类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电绝缘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所指的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及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