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云南啊道众吾投资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一合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啊道众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一合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99663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玫瑰果茶;果味茶饮料;速溶茶;酱油;醋;红糖;烘焙的咖啡豆;咖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6951号“吾字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冰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96635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