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安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8426号“安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9077762号“安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鉴于我局不予受理关于该商标的撤销复审评审申请,故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