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路亿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2453号“知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0301号商标、第23057414号商标、第45223327号商标、第57432181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