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MG MORI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8296H2号“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第6745079号“C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起重机”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8296344号“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机器人(机械);液压机”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4626056号“佳实德C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金属加工机械”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第6745107号“CTS 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起重机”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