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忠强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25779号“溢碗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92499号“益碗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其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对应性,故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