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9619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1961953

阅读:153916 2024-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彭亚洲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19133号《关于第619619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89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

  申请人:彭亚洲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19133号《关于第619619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89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十已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茶饮料”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7213号商标、第13332455号商标、第5193151号商标、第5193152号商标、第34187634号商标、第34192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26、1825、1854、185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糖;饼干;蜂蜜;谷类制品;甜食;大米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8388号商标、第16874573号商标、第22418660号商标、第28366705号商标、第41021984号商标、第58446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八、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糖;饼干;蜂蜜;谷类制品;甜食;大米花”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19619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19619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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