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7110号《关于第53354292号“神威狗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9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即第46666211号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并刊登公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我局重新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