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斯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05923号“CYBERQU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47057号“CYBERQU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42996号“CYBERQU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