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一直顺家私商店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03842号“壹直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666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体店门牌照片、抖音宣传截图、送货单、荣誉证书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壹直顺”为日常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