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清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55952号“阅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11763623号“阅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非恶意申请注册,注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酱香型白酒在北京市场的销售,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多个属于同名重复注册,因未及时缴费不予受理而发生重复申请注册情形,有效商标在第33类共59件,未达到100余件之数量。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实际使用所需,并未发生转让行为,同时承诺不再申请额外商标,加大商标投入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经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为勉县小兰珊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2022年2月24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互联网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文件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皮革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经查,自申请人经营主体核准注册日开始至本案审理之日,其在第5类人用药、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33类白酒、第35类广告、第44类医院共五个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101件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册59件,其中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人共申请注册85件商标,其中45件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但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首先,申请人作为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其在第5类人用药、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33类白酒、第35类广告、第44类医院等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上述部分类别商品或服务对其从业者专业属性或资质要求较强,已明显超出了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其次,申请人申辩主张其主要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商标的目的系为了酱香型白酒在北京市场的销售,经查,申请人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共有45件有效注册商标,其亦未对上述已核准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或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我局认为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