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86712号“新北大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北大口腔 72786712

阅读:100625 2024-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尚尚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6712号“新北大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和相关群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

  申请人:广东尚尚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6712号“新北大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和相关群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完全能够指引服务来源。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新北大口腔”构成,其中“北大”为“北京大学”的简称,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

本文《关于第72786712号“新北大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北大口腔 727867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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