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9日对第52705992号“三0六0”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8068578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为我国能源减排战略目标“3060”名称,用作商标易造成误认及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仅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缺乏显著性。五、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相关裁定及判决;2、申请人百度百科简介;3、申请人企业及相关产品介绍;4、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6、申请人纳税证明;7、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8、申请人广告推广合同及发票;9、申请人所获荣誉;10、申请人行业排名及协会出具的推荐函;11、申请人维权记录;12、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记录;13、百度搜索结果;14、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能源分配;配电;供热(分配);可再生能源分配;配水;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停车位出租;导航;燃气输配”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