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数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小斌
申请人因第7416009号“DHp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0681号决定,于2023年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DHPAY账户交易记录、网页截图、宣传册、百度百科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大量投入宣传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合法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2、数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3、百度百科关于“王树彤”介绍;4、有关DHtalk的介绍;5、有关DHport的介绍;6、申请人有关“DHLink”的宣传册;7、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8、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地区部分商标注册证书;9、DHgate.com官网上关于DHpay Account的交易记录录制视频。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敦煌禾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2年2月20日。2017年7月20日经我局核准北京敦煌禾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重庆富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世纪光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又被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复审商标转让信息,证据2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3为百度百科关于“王树彤”介绍,证据7、8为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证据4、5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前,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所显示标识为“DHLink”。证据9为DHpay Account的交易记录相关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