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来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三玖驾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8日对第48582276号“三玖驾到代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15187930号“39代驾 39DAIJI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使用证据;2、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3、宣传证据;4、授权书及其他宣传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上。初审公告期内,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2022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83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无效理由中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内容,我局将依据上述条款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商标、或未显示使用主体,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