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85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5792065号图形商标、第10339344号“玛格娜斯MAGN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