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19204号“壹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壹品 14419204

阅读:96894 2024-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珠江饼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一品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19204号“壹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2623号决定,于2023年8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珠江饼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一品雪芽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19204号“壹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2623号决定,于2023年8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262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由相关被许可使人在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使人的营业执照;

  2、茶叶销售合同、发票三组;

  3、相关产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9月14日在第30类茶一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韶关市曲江区天宝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一定数量的茶叶商品,且在相关销售合同中使用了“壹品”商标,从而使得复审商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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