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华妙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华妙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50116658号“湘山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山红”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口罩;奶瓶;避孕套;性玩具;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4445号、第8249366号“湘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日本米酒;含酒精液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16658号“湘山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