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成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成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34855927号“优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69874号和第7669927号“UC及图”商标、第9999699号“优视UC及图”商标、第10026365号“优视”商标、第17499656号“UC”商标、第22706492号“UC及图”商标、第16828867号“UC浏览器”商标、第16828965号“UCWEB及图”商标、第9816064号“UCBROWS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等、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第42类“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669874号“UC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55927号“优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