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远大在线教育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87081号“原力优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57940号、第66131936号、第8008307号、第66996017号、第67005628号、第69159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案例、申请人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习机”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